1、附屬的票據行為。
2、遠期匯票付款人所為的票據行為。
3、表示愿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4、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所為的票據行為。
1.自由承兌原則。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資金關系或依承兌協(xié)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
2.完全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54條規(guī)定,付款人必須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當日,足額付款。通過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認為我國票據法在事實上是否認部分承兌的,付款人進行部分承兌的,應視為承兌附有條件,依票據法第43條的規(guī)定,視為拒絕承兌。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完全承兌原則。
3.單純承兌原則。我國票據法第43條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如果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不發(fā)生承兌的效力。這在票據法上稱為單純承兌原則。
承兌匯票是指辦理過承兌手續(xù)的匯票。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fā)匯票,并經付款人在票面上注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人承兌以后成為匯票的承兌人。
匯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是:(1)見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并可申請貼現和再貼現。
商業(yè)匯票背書,是指以轉讓商業(yè)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的商業(yè)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商業(yè)匯票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匯票轉讓只能采用背書的方式,而不能僅憑單純交付方式,否則就不產生票據轉讓的效力。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