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后律師還可以會見嗎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刑事訴訟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新刑事訴訟法關于律師會見的規(guī)定是什么?
為確保監(jiān)所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guī)定:
1、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jiān)督和確保;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zhí)業(yè)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zhí)業(yè)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并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fā)的證件的人員。
3、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4、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準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5、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準的文書。
6、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7、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8、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lián)絡的各種通信、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guī)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jié)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10、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辦理會見手續(xù)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