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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與勞動合同糾紛不同。離退休人員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原單位返聘的,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應當屬于勞務合同關系,受民法的調整。離退休人員不同于一般勞動者,與一般勞動者相比,離退休人員有相應的社會生活保障,而一般勞動者沒有,換句話說,沒有工作,一般勞動者等于無生活的保障。從理論上說,勞動法律沒必要對已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員再提供額外的基本的保障,因此,已過退休年齡的人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應當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而屬于勞務合同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因此,勞動關系的建立,除了看“用工”之外,也要看民事主體雙方有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根據《民法典》第133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換言之,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一致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前提條件。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作為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同時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所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