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刑事辯護的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反駁控訴,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一種訴訟活動。
刑事辯護,是指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該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時期。
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的委托時,對于當事人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情況了解不多,對于偵查機關究竟掌握何種證據、已經查實何種事實更不了解。但《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同時也賦予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因此,辯護律師就可以在接受委托之后,及時通過會見地向當事人(包括家屬、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與案件有關的詳細情況,通過合理有效地提問方式掌握偵查機關目前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已經掌握的證據材料,了解“偵查人員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可以預判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是否確實、是否達到符合檢察院必須予以批準逮捕的條件、是否可以移送審查起訴等。
在這個階段,律師應當根據接待洽談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情況,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一份書面的偵查階段的辯護意見(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據案件偵查進展提交補充辯護意見)。根據律師自己詢問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初步情況,結合涉嫌犯罪的罪名及由偵查人員介紹的已經查實的簡單案情,向偵查機關提出本案是否構成犯罪、具有哪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于已經由偵查機關執(zhí)行刑事拘留但沒有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還需要增加是否可以取保候審或者沒有必要提請逮捕的相關意見。及時有效的書面辯護意見,可能將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罪輕或者審前不予羈押帶來幫助。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這個規(guī)定,對于律師向檢察院提出書面的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指出了法律辯護職責。在這個階段,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著重以“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是否實體不構成犯罪”、“是否具有其他關鍵證據錯漏”、“是否具有不充分、不正確的內容需要補充調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排序問題”、“是否存在減少罪名”等方面進行充分交流。因為這個階段,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主觀的供述材料已經可以通過閱卷獲取,對于案件是否可能無罪、是否可能不起訴都能夠有一定的客觀了解。此時,能夠根據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擬寫具有說服力的辯護意見,從而到達將辯護觀點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起訴書中予以直接體現,就顯得尤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