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一般程序
1、辦理會見手續(xù)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羈押場所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如有翻譯人員參加會見時,還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出示偵查機關《批準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2、確認《授權委托書》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是否同意聘請律師。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如表示不同意應記錄在案并讓其簽字確認。
3、了解案件情況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jié);
(4)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5)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4、制作會見筆錄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制作會見筆錄,并交犯罪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確認無誤后要求其在筆錄上簽名。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事前應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續(xù)
律師會見完畢后應與羈押場所辦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續(xù)。
刑事辯護律師會見權的規(guī)定是,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對于危害國家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傳遞違禁品;(二) 私自為在押罪犯傳遞書信、錢物;(三) 將通訊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四) 未經監(jiān)獄和在押罪犯同意對會見進行錄音、錄像和拍照;(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妨礙監(jiān)獄管理秩序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