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jù)是包括運輸單據(jù)在內的商業(yè)單據(jù),而保函要求的單據(jù)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于委托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這一區(qū)別,使兩者適用范圍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適用于各種經(jīng)濟交易中,為契約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擔保。另外,如果委托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就不必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付款。而信用證的開證行則必須先行付款。
基本欄目
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fā)日期等。
責任條款
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jù)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yè)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
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獨立性。雖然擔保人是依照基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向基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見索即付的承諾,但一旦見索即付保函生效,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記載的內容為準,而不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賠文件,擔保人必須付款。擔保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不能以基礎合同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來對抗受益人。即使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義務或者基礎合同已經(jīng)因其它原因中止,擔保人的責任也不能隨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過后,擔保人才能解除擔保責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亦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