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約保函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yè)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則銀行將向業(yè)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履約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條件。
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履約保函的優(yōu)點
對承包方或供貨方:
減少由于繳納現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壓,獲得資金收益;
與繳納現金保證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優(yōu)化配置;
權益得到更好地維護。
對業(yè)主或買方:
合理制約承包人、供貨方行為,良好維護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繁瑣,提高工作效率。
履約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約保函:是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收益人開立的保證申請人履約某項合同項下義務的書面保證文件。
提交履約保函成為承包人單方的義務
在建筑工程領域,發(fā)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約保函體現合同雙方平等的擔保義務,按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承包人為了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合同本應反映締約雙方平等的權利義務,但實踐中激烈的競爭使多數承包人不敢主張發(fā)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標文件中就已經剝奪了承包人的該項權利,因此合同內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約保函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15%,承包人以現金或其他物權抵押向銀行提供了擔保,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擔保費用,而承包人整個工程的利潤可能就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將同時面臨施工過程風險(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遲付款風險和喪失保函金的風險。
履約保函的優(yōu)點
1、對承包方或供貨方:
(1)減少由于繳納現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壓,獲得資金收益;
(2)與繳納現金保證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資金得到優(yōu)化配置;
(3)權益得到更好地維護。
2、對業(yè)主或買方:
(1)合理制約承包人、供貨方行為,良好維護自身利益;
(2)避免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繁瑣,提高工作效率。
銀行履約保函擔保多見于一些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在這些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是由業(yè)主或買方向承包方提出履約保函的要求,目的在于制約對方的行為,保證施工項目可以保質保量地完成。一旦承包方沒有按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義務,業(yè)主或買方就可以獲得賠償,維護自身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