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工程履約保證擔保,如果是非業(yè)主的原因,承包商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擔保人應承擔其擔保責任:
1、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援助,使其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
2、直接接管該工程或另覓經業(yè)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負責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業(yè)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3、按合同的約定,對業(yè)主蒙受的損失進行補償。
銀行履約保函
銀行履約保函是由商業(yè)銀行開具的擔保證明,通常為合同金額的10%左右。銀行保函分為有條件的銀行保函和無條件的銀行保函。 *有條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沒有實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由發(fā)包人或監(jiān)理工程師出具證明說明情況,并由擔保人對已執(zhí)行合同部分和未執(zhí)行部分加以鑒定,確認后才能收兌銀行保函,由招標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項。建筑行業(yè)通常傾向于采用這種形式的保函。
無條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沒有實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義務時,發(fā)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證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違約,就可對銀行保函進行收兌。
履約擔保書
履約擔保書的擔保方式是: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違約時,開出擔保書的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用該項擔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務或者向發(fā)包人支付該項保證金。工程采購項目保證金提供擔保形式的,其金額一般為合同價的30%一50%。
承包人違約時,由工程擔保人代為完成工程建設的擔保方式,有利于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是我國工程擔保制度探索和實踐的重點內容。
當事人對擔保的有效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且保證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