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英文全稱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資,指國內企業(yè)、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目的投資行為。一般為兩種情況:
1.境外新設公司(新設就是要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其他國家新成立一家公司,大陸境內的這家公司必須作為股東,占股多少沒有要求)
2.境外并購公司(并購就是在國外控股一家公司,作為并購方的股東,需要出具盡職調查。)
境外投資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
2. 投資主體身份文件,如營業(yè)執(zhí)照等;
3. 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自決議;
4. 證明投資護體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如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
5. 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構架協(xié)議等文件;
6. 根據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為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企業(yè)公章。
商務部門對ODI備案和審批工作的重點,是對該境外項目的真實性和風險性進行評估,由于境外項目的主體可以是商業(yè)并購,也可能是新設公司,因此對這兩種情況,需要準備略有不同的文件。
申請條件
1.申請人條件: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2.具備符合以下條件的,準予備案:申請材料齊全、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如有下情形之一,不予以備案: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2)屬于核準情況的(3)企業(yè)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4)其他不予以備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