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承兌的法律后果。盡管是否提示承兌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卻不同。我國票據法第40條第2款規(guī)定,匯票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梢姡崾境袃兜男Я?,主要表現在追索權的保全上。提示承兌的例外。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在托收時包括很多環(huán)節(jié),很多朋友在咨詢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托收是什么意思?云票據表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托收,就是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在到期前七至十天內,去自己所在單位開戶行辦理托收手續(xù)。
使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時,我們要看清楚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從票據到期日開始,至到期日后10日內發(fā)起的提示付款為正常的“提示付款”指令,到期日10日后則只能發(fā)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如果忘記兌現,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進行兌現。
背書不連續(xù):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庇纱丝梢?,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xù)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