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主要包括肖像權、姓名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廠商字號權等所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目前商標局對于申請商標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請人提供公正文書;對于注冊他人肖像的,應提交他人的授權書。同樣,在姓名權的保護上,對于注冊名人的姓名使用在名人相關產品、文娛、體育、日常時尚用品上面的,極易引起消費者混淆,也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權,所以往往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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