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搬遷、還建等過程中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許多關于拆遷補償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1991年3月正式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 標志著城市建設走上了依法拆遷的道路。
我國走過了不同以往的獨特的發(fā)展道路,并且日益走向成功,當初所有客觀因素結合起來決定我們不能走西方發(fā)達國家的老路,走到今天,我們多數時候是被逼著或者說是被歷史推著向前走,當然,這也是我們自愿選擇的結果,所以這也決定了我們今天依然要走自己的路??傊?,我國的實際國情不同于西方發(fā)達國家,在房屋拆遷問題上表現(xiàn)得淋漓盡致,我們必須走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沒有什么老路可以走,西方經驗只適合于微觀問題的解決,但整體思路和設計必須由我們自己解決。
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xiàn)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fā)現(xiàn)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