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追償權問題
⑴、根據委托書和反擔保形成的追償權。首先,委托人向擔保行出具的委托書中應明確記載二項重要內容:一是委托擔保行出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二是承諾一旦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委托人應無條件立即予以補償。
其次,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托人以其財產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委托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即可對委托人行使追償權。若以財產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⑵、根據代位求償權而形成的追償權。代位求償權是保證人根據保函的規(guī)定履行保證義務后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礎合同對委托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代位求償權除基礎合同權利外,還包括受益人所擁有的各種擔保物權或對同意為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的追償權,如在委托人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由第三人以保證或其它擔保方式提供的各種擔保權益。
銀行僅負有對保函規(guī)定的單證在表面上進行謹慎審查的義務。根據國際商會1992年公布的《見索即付保函統(tǒng)一規(guī)則》和聯合國1995年簽訂的《聯合國獨立性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公約》規(guī)定,保證人雖不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的正確性承擔責任,但保證人首先應盡合理的謹慎,對單證在表面上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如單證是否齊全,只要所提交的單證經合理謹慎、審查符合保函規(guī)定的表面要求,保證人就應付款,即便單證的內容是虛假的,形式是偽造的。
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系。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依保函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
委托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于雙方簽訂的《保函委托書》而產生的委托擔保關系。《保函委托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xù)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托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托書》是銀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續(xù)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后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擔保申請后,要對委托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