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求海關對其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的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海關總署,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jiān)管過程中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根據2003年12月修訂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備案不再是海關對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的前提,未進行知識產權備案的權利人仍然有權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進出口的侵權貨物。但是,事先是否進行知識產權備案,在實踐中有很大的差異。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的續(xù)展為在有效期前六個月提出申請,15天內審批。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變更:知識產權人的名稱、地址、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情況、載有知識產權產品情況發(fā)生更變、代理人情況變更的,核準變更后10天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所規(guī)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 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xié)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7、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8、稅務機關規(guī)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