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fā)票,非法制造發(fā)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fā)票監(jiān)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fā)票的企業(yè),可以并處吊銷發(fā)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后應簽字或者蓋章。
客觀方面不同。偷稅是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稅款,而漏稅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客觀上區(qū)分二者,應注意:凡是沒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應納稅款的,一律不能認定為偷稅;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繳或少繳稅款,也不能一概認定為偷稅,還要注意從主觀上進行甄別。因為主觀上的區(qū)別才是偷稅與漏稅的本質區(qū)別。實踐中,還有一種“明漏暗偷”的情況,即納稅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但一旦被稅務人員查出,則以業(yè)務不熟、工作過失或對稅法及財務制度不精通為由加以搪塞。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