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未申請復核或者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于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復核。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同等責任。每種責任具體的承擔比例無全國統(tǒng)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需參照當地規(guī)定確定。
醫(yī)療費
(掛號費、醫(y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還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