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履約保函的用途
建設銀行履約保函用途非常廣泛,適用于任何交易中需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于工程承包、貨物買賣;
對供貨方或承包方而言,減少由于繳納現(xiàn)金保證金引起的長時間資金占用,獲得資金收益,優(yōu)化資金配置,且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對買方或業(yè)主而言,能合理制約供貨方、承包方行為,維護自身利益,也避免了收取、退回保證金程序的煩瑣,提高工作效率。
銀行履約保函比例通常是多少?
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yè)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時、按質(zhì)、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則銀行將向業(yè)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履約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條件。
履約保函適用范圍是什么?
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可用于任何項目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擔保的情況,常見用于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
在工程承包、物資采購等項目中,業(yè)主或買方為避免承包方或供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自身造成損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貨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以制約對方行為。履約保函是現(xiàn)金保證金的一種良好的替代形式。
提交履約保函成為承包人單方的義務
在建筑工程領域,發(fā)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約保函體現(xiàn)合同雙方平等的擔保義務,按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承包人為了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lián)#喊l(fā)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合同本應反映締約雙方平等的權利義務,但實踐中激烈的競爭使多數(shù)承包人不敢主張發(fā)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標文件中就已經(jīng)剝奪了承包人的該項權利,因此合同內(nèi)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約保函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10%-15%,承包人以現(xiàn)金或其他物權抵押向銀行提供了擔保,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擔保費用,而承包人整個工程的利潤可能就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將同時面臨施工過程風險(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遲付款風險和喪失保函金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