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保證涉及三個重要的期間:一是決算期間。該期間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期間。該期間屆滿后,債權即特定化,保證人在限額內(nèi)對特定化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該期間自額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在合同約定之日截止。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合同。保證人對通知送達債權人前發(fā)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二是清償期間。該期間是保證人清償債務的期間。額保證涉及多筆債權,各筆債權的到期日不盡相同。額保證合同可以約定統(tǒng)一的清償期間。該期間一般自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于遲到期的單筆債權的履行期屆滿后截止。保證人在該期間內(nèi)陸續(xù)履行保證責任。三是保證期間。該期間是債權人行使索賠權的期間。如保證人未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則債權人有權在該期間內(nèi)提出索賠。在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下,如已約定清償期間,則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未約定清償期間,則保證期間為決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需要說明的是,在未約定清償期間的情形下,保證期間兼有清償期間的作用,實務中通常約定,額保證合同項下每筆債權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該筆債權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xié)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nèi)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jīng)濟賠償責任。 保函即為保證書,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其作用包括憑保函交付貨物、憑保函簽發(fā)清潔提單、憑保函倒簽預借提單等。
目前國內(nèi)銀行保函大多用擔保公司在銀行授信開出,能開銀行履約保函的,基本上只有建行,平安,光大等。部分招標文件要求開到基本戶,涉及到銀行保函的轉開,只能建行操作。通過擔保公司辦理銀行保函不需要存全額保證金,只需要繳納很低一部分費用即可。銀行保函辦理周期更長,費用相對更高。擔保公司保函出函速度更快,費用低,辦理靈活。
銀行保函對企業(yè)資質要求高,三級資質履約保函、純采購項目履約保函、民工工資保函、質量保修保函,銀行在出具銀行保函過程中,要求繳納保證金。商業(yè)保函和銀行保函起到的法律效力相同,相同條件下,辦理商業(yè)保函費用便宜,更加快捷靈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