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擔保的種類包括: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技術轉讓合同履約擔保、貿易合同履約擔保、房地產交易擔保、機動車交易擔保、房屋產權過戶交易擔保、企業(yè)產權過戶交易擔保、合約對沖押金/預付款/質量保證金擔保、中介費/傭金擔保、產品質量擔保、出國留學經濟擔保、個人分期付款消費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等。
其中開展最為廣泛的的業(yè)務有:工程合同履約擔保和工程招投標履約擔保。
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yè)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yè)主的損失。
履約擔保金額一般不得高于中標合同價款的10% 。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guī)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履約擔保金: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 performance security)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托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于交易所規(guī)定的水平。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zhí)行和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