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yǎng)。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情況下,私自更改孩子姓名。幾年后,男方一紙訴狀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恢復孩子姓名。日前,湘陰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04年10月,原告鄧英俊(化名)與被告劉漂亮(化名)登記結婚。次年兩人生育一個女孩,取名鄧美(化名),2010年生育一個男孩,取名為鄧帥(化名)。2016年,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按照約定,婚生女鄧美由原告撫養(yǎng),婚生子鄧帥由被告撫養(yǎng),直至獨立生活為止。原、被告離婚前,兩個孩子都在浙江讀書、生活。離婚后,被告劉漂亮將兒子鄧帥接至湘陰縣撫養(yǎng),未經原告同意將兒子姓名變更為劉帥(化名),登記在其外公名下。2018年,原告從湘陰接走劉帥帶至四川雅安生活至今。 “近些年兒女均與我生活。而且離婚后,劉漂亮未經我同意將兒子的姓氏變更為姓劉,這給小帥的入學和生活帶來了不便?!编囉⒖⑵猎V至湘陰法院,請求變更小帥由他來撫養(yǎng),同時將兒子姓氏還原為鄧姓。 湘陰法院根據劉漂亮的申請,前往四川省對小帥進行了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小帥表示愿意跟隨父親鄧英俊一起生活。 湘陰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離婚協議雖然約定婚生子劉帥由被告劉漂亮撫養(yǎng),但從2016年起,劉帥一直和原告生活,小帥在原告的撫養(yǎng)下已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生活習慣、熟悉了當前所處的學習環(huán)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學友誼,如斷然將其帶離目前的生活環(huán)境,將不利于其成長。其次,雖然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帥接走的行為欠妥,違背了被告的意愿,但關于小孩撫養(yǎng)問題,在征求父母意見的基礎上,更應該立足于對小孩權益的維護。根據審理查明的內容可知,小帥已年滿8周歲并愿意跟隨原告一起生活。綜上所述,對原告請求變更劉帥由原告撫養(yǎng)的訴請,予以支持。 就雙方爭議的變更婚生子姓名的問題上,因涉及未成年人事宜,應根據其年齡與智力發(fā)展狀況,尊重其人格尊嚴,堅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保障其合法權益。劉帥在浙江、四川上學期間持續(xù)使用的是“鄧帥”這一姓名,該姓名即已為親友、老師、同學所熟知,是其生活、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年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小帥已經能夠理解該姓名的人格象征意義,再結合其自身意愿,繼續(xù)使用該姓名,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長。故法院判決被告配合原告將劉帥戶籍登記姓名變更回“鄧帥”。 法官說法:孩子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并非割裂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可能引發(fā)新的矛盾,對雙方及孩子造成2次傷害。